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鄧華易
訴訟
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崴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
玖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