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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建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鄧華易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原告與被告崴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 玖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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