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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建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亞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翰毅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訴訟代理人 張家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仟參佰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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