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亞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翰毅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訴訟代理人 張家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仟參佰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