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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建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亞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翰毅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訴訟代理人 張家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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