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芷彤
蘇筱紋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蘇渝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翔興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
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國翔興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存在事件(107年度重簡字第928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及資力審查表
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國翔興
工業有限公司對訴外人林威印間有薪資債權存在為由,提起
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7年度重簡字第928
號事件卷宗
可稽,且為法律扶助事件,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