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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救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芷彤       蘇筱紋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蘇渝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國翔興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國翔興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存在事件(107年度重簡字第928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及資力審查表 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國翔興 工業有限公司對訴外人林威印間有薪資債權存在為由,提起 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7年度重簡字第928 號事件卷宗可稽,且為法律扶助事件,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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