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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冠星 代 理 人 陳稚婷律師 相 對 人 龍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祺 相 對 人 蔡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重 勞簡字第63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及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聲請訴 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受有職業災害為由提起本件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3號事件卷 宗可稽,且為法律扶助事件,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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