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冠星
代 理 人 陳稚婷
律師
相 對 人 龍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祺
相 對 人 蔡余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重
勞簡字第63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及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聲請訴
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受有職業災害為由提起本件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3號事件卷
宗
可稽,且為法律扶助事件,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