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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10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貴陽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邱郁仁 被   告 徐能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 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2011年4 月出廠年月份,國瑞廠牌之車輛乙輛,靠行於原告營業體系 營運,並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 之車牌0面、行車執照1枚,雙方並簽訂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 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應遵 守法律及監理機關規章始得營運。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第19 條之約定,未約定日期繳交行政管理費,並積欠停車費等 ,原告於107年5月2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系 爭契約於107年6月2日終止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0面及行 車執照1枚,為此,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等 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 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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