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天焱
訴訟代理人 卓俊宏
被 告 美客族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依本件
兩造所簽訂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第15條約定:「本契
約發生糾紛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該契約一件在卷
可憑,就本件爭執,自應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