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114號 原   告 智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錫堂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暵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向原告承租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7樓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 屋),租賃期間自106年5月16日起至107年5月15日止,每月 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詎被告除106年7月僅給 付部份租金88,375元外,尚積欠106年7月份租金71,625元及 106年8月起至107年1月份之租金,上開金額合計為1,031, 625元(計算式:71,625元+160,000元×6個月),是被告 已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原告乃分別於106年7月17日、8 月25日及11月17日均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繳納積欠之租金, 詎被告仍未繳付,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催告被告給 付租金之意思表示,若被告未能於收到起訴狀繕本起3日內 ,清償上開積欠租金,即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為此 ,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106 年7月17日台北松江路1521號存證信函、106年8月25日台北 松江路2064號存證信函及106年11月17日台北松江路2879號 存證信函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以 催告被告限期繳納積欠之租金,而被告逾期未繳納,兩造間 之系爭租約即已終止。則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所積欠之 租金。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031,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2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