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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1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日玖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俊宏 訴訟代理人 羅仁涓 被   告 曾明德 被   告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志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關於「程志毫」之記載,應更正為「程志豪」。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 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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