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日玖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俊宏
訴訟代理人 羅仁涓
被 告 曾明德
被 告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志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關於「程志毫」之記載,應更正為「程志豪」。
理 由
一、
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
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
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