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78號
原 告 邱翊晴
訴訟
代理人 林眉桂
被 告 六書堂數位學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銷售線上美語學習課程之過程充滿瑕疵為
料,請求解除與被告間之
買賣契約,
惟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
地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5樓之2,且原告提出之
「學習權益聲明」第8條已約定,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生之
爭議而提起訴訟請求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足見雙方已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