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大觀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王錦雲
訴訟代理人 何村澤
被 告 何朝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25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
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2日以其所有
營業小客車一輛,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汽車
行車執照1張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以
下簡稱
系爭牌照),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新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被告應
按月給付行政管
理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並繳納各項
牌照稅、燃料稅等
稅款及違約罰款,並應按時於年度檢驗車輛,且約定當契約
終止或
解除契約,被告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告向
監理單位機關辦理繳銷。
詎被告未能依約按時繳納行政管理
費,尚積欠4,500元(計算式:每月1,500元×3),且被告
營業駕駛執照及登記證均已過期,顯然違反該契約書之約定
,
爰以本件
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終止
兩造間靠行契約之意
思表示。為此,依據參與經營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系爭牌照兩面及行車執照一枚並給付積欠之行政管理費
4,500元
等情,
業據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
經營契約書、
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聯、汽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執業登記證及駕照等件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牌照二
面、行車執照一張及給付積欠4,500元之行政管理費,均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