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12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大觀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王錦雲 訴訟代理人 何村澤 被   告 何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 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2日以其所有 營業小客車一輛,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汽車 行車執照1張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以 下簡稱系爭牌照),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新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被告應月給付行政管 理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並繳納各項牌照稅、燃料稅等 稅款及違約罰款,並應按時於年度檢驗車輛,且約定當契約 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告向 監理單位機關辦理繳銷。被告未能依約按時繳納行政管理 費,尚積欠4,500元(計算式:每月1,500元×3),且被告 營業駕駛執照及登記證均已過期,顯然違反該契約書之約定 ,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終止兩造間靠行契約之意 思表示。為此,依據參與經營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系爭牌照兩面及行車執照一枚並給付積欠之行政管理費 4,500元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 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聯、汽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執業登記證及駕照等件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牌照二 面、行車執照一張及給付積欠4,500元之行政管理費,均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