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1335號
原 告 艾普特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偉羽
訴訟代理人 劉孟森
被 告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弘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委託原告在網
路上刊登廣告名稱為:「2017熊讚五月天」,約定費用共計
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嗣原告依約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
12月10日止全部刊登完畢,
詎被告未依約給付
上開刊登費用
,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之事實,
業據提出廣告委刊
單、
存證信函及刊登於網路畫面擷圖等件資料為證。被告
雖以
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即107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