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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13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1335號 原   告 艾普特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羽 訴訟代理人 劉孟森 被   告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弘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委託原告在網 路上刊登廣告名稱為:「2017熊讚五月天」,約定費用共計 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原告依約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 12月10日止全部刊登完畢,被告未依約給付上開刊登費用 ,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廣告委刊 單、存證信函及刊登於網路畫面擷圖等件資料為證。被告 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7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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