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380號
原 告 啟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啟慰
訴訟代理人 田祺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13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乃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