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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8號 原   告 綠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壽明驊 訴訟代理人 陳家豪 被   告 謝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肆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壹佰捌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仟陸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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