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8號
原 告 綠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壽明驊
訴訟代理人 陳家豪
被 告 謝清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肆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伍仟壹佰捌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仟陸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