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028號
上 訴 人 張俊松即一誠通信器材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汶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
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
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