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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2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028號 上 訴 人 張俊松即一誠通信器材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汶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 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 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