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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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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10號 原   告 聯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麟 訴訟代理人 游鉅鎽 被   告 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姬 訴訟代理人 楊少翔       劉元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駐衛保全定型化契約書」 求,查上開契約第17條約定:就契約所生之爭議涉訟時,雙 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影 本1件在卷可憑,則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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