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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2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114號 上 訴 人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綺瑩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被 上訴人 廣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