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114號
上 訴 人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綺瑩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語宸
被
上訴人 廣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