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114號
上 訴 人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綺瑩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語宸
被
上訴人 廣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程序依同法第43
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
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8日收受該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
可按。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