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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2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114號 上 訴 人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綺瑩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被 上訴人 廣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程序依同法第43 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 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8日收受該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按。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