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260號
上 訴 人 益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珮琪
被
上訴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