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375號
原 告 易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鴻龍
被 告 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芳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4F之2,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
可佐,而票據付款地係在
彰化商業銀行木柵分行(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
號),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