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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375號 原   告 易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龍 被   告 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芳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4F之2,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而票據付款地係在 彰化商業銀行木柵分行(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 號),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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