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良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爵國際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