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5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原告與
被告協億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