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61號
原 告 勝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朝陽
被 告 陳宏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27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
一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以其所有國瑞廠牌車輛乙輛,靠行於
原告營業體系營運,並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
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行車執照1枚,雙方並簽訂新北市計
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約
定被告應遵守
法律及監理機關規章始得營運。
詎被告違反系
爭契約第19條規定即車輛年度定期檢驗逾期不檢驗,且未
按
約定繳交違規罰鍰等,為此,
爰以
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契
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
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存證信函、汽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各乙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查
兩造間系爭契約既經原告終止,則原告本於契約終止後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
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