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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顧問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聚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友立 被 上訴人 新浦樂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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