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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734號 原   告 永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華 原告與被告張峻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零玖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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