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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7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璟閎 被   告 台灣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殷進灣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契約第11條、授信約定書第16 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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