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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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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856號 原   告 憲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玲 被   告 胡文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 叁萬玖仟元,應徵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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