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860號
原 告 邱見初
被 告 晁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家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