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906號
原 告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菊秀
訴訟代理人 王瑞雷
被 告 大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工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
萬柒仟玖佰肆拾元,應徵
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