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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大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玉 被 上訴人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