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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企畫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923號 原   告 金展精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吉良 訴訟代理人 黃怡華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郭懿慧 訴訟代理人 周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企畫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拾肆萬元,應徵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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