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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企畫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923號 上 訴 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 上訴人 金展精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企畫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 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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