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923號
上 訴 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坤山
被
上訴人 金展精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吉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企畫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叁仟捌佰
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