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9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935號 原   告 青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騰 訴訟代理人 陳振謙 被   告 江永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 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住所在本院轄區之外,依當事人雙方約定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間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 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18條在卷足稽,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又本件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2日以其所有 營業小客車一輛,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汽車 行車執照1張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以 下簡稱系爭牌照),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台北縣計程車客 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被告應月給付並繳納 管理服務費及各項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款及違約罰款,並應 按時於年度檢驗車輛,且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 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告向監理單位機關辦理繳銷 。被告未能依約按時繳納行費、保險費、罰單、高速公路 通行費,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終止兩造間靠行契 約之意思表示。為此,依據參與經營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系爭牌照兩面及行車執照一枚等情業據提出新北 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帳冊影本及存證 信函等件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據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牌照二面及行車執照一張,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