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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建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5,198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234元,故本訴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0,4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