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健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5,198 元,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234元,故本訴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0,43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