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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他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他字第36號 原   告 朱翼淮 被   告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 ),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叁佰貳拾壹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 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 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 日以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判決兩造各一部勝訴、一部敗 訴者,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321元 ,餘(679元)由原告負擔,並於同年10月21日確定,此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而本件應收之第一 審訴訟費用為1,000元,本院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免 暫免徵收2分之1,只向原告徵收其中之500元,尚應補徵收 179元。為此,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