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他字第36號
原 告 朱翼淮
被 告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威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
),應
依職權徵收
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叁佰貳拾壹元。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
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
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亦定
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
日以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判決兩造各一部勝訴、一部敗
訴者,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321元
,餘(679元)由原告負擔,並於同年10月21日確定,此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而本件應收之第一
審訴訟費用為1,000元,本院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免
暫免徵收2分之1,只向原告徵收其中之500元,尚應補徵收
179元。為此,
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