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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勞小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 一、原告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鎮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472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