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緯義
一、原告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鎮泰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472元,應繳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