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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勞小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 被   告 陳鎮泰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郵件查詢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