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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勞簡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鼎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水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53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13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外 ,尚應補繳3,63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