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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勞簡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45號 原   告 黃祥益       陳柏文       林敬智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原告與被告床研所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