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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勞簡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47號 原   告 林國基 被   告 松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闗宇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徵 收裁判費2分之1即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