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勞簡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億紋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