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司建簡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昌旺
相 對 人 佑發空調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前揭規定
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
文。又當事人就該
合意管轄係排他的合意管轄或競合的合意
管轄意思不明,宜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
屬法院90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論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訂有工程
承攬契約,
惟相對人
迄
今未依
系爭承攬契約給付足額之工程款三聯式統一發票、保
固保證
本票或支票以及
違約金,
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履行
上
開給付,
爰聲請本件調解。
三、
經查,兩造間訂立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4條關於合意管轄之
記載,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
有上開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
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