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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司建簡調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司建簡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相 對 人 佑發空調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 文。又當事人就該合意管轄係排他的合意管轄或競合的合意 管轄意思不明,宜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所 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訂有工程承攬契約,相對人 今未依系爭承攬契約給付足額之工程款三聯式統一發票、保 固保證本票或支票以及違約金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履行上 開給付,聲請本件調解。 三、經查,兩造間訂立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4條關於合意管轄之 記載,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 有上開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