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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宋雨津(原名宋沛蓁) 被 上訴人 天行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