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蔡志孟
訴訟代理人 陳宥嘉
被 告 泳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守炫
上列
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1287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
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通 譯 吳育賢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叁仟零捌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品媛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