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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128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訴訟代理人 陳宥嘉 被   告 泳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守炫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128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 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通 譯 吳育賢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叁仟零捌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品媛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