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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15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5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東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德正 被   告 劉秋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叁佰零玖元,及被告東龍交通有 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被告劉秋炎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佰肆拾參元,其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東龍交通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劉秋 炎於民國106年4月29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車,行經新北 市○○區○○○路○○○號處時,因變換車道不當,致碰撞原 告保戶MGB-0509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致車輛受損,受有 維修費新臺幣(下同)21,000元(皆為零件費用)之損害。原 告已賠付車主上開金額,爰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車 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談話紀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交通 事故照片年貼紀錄表、酒精測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光碟等 件為證,信為真實。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 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 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 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 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1)可資參照。查:系爭MGB-0509號車輛係民國105 年4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至106年 4 月29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1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21,000元(皆為零件費用),有估價單、統一發 票在卷可憑,惟零件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 價差顯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 月計。」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五三六,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 ,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 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1年1月,則系爭車 輛之修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9,309元(計算書詳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原告依保險代位及民法第184條、第188條,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9,309元,及被告東龍交通有限公司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8年4月10日(見本院卷第57頁送達證書)起至 清償日止,及被告劉秋炎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 11日(見本院公示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 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1,000×0.536=11,25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000-11,256=9,744 第2年折舊值 9,744×0.536×(1/12)=43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744-435=9,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