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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1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620號 原   告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璁 訴訟代理人 王俞姍 被   告 侯蕭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之住所地係在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