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620號
原 告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義璁
訴訟代理人 王俞姍
被 告 侯蕭美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惟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