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124號
原 告 清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張品鳳
訴訟代理人 陳名揚
被 告 順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先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張品鳳為法定代理人,
惟此與被告所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代理人資訊所登記之「清華國際專利
商標事務所」負責人為張中州不符,此並為張品鳳於本院10
8 年9 月27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自承原告之負責人現為張中
州無誤,是其法定
代理權顯有欠缺,經本院於108 年9 月27
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
正本件原告已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之證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逾期
迄未補
正,有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
可稽。綜上,張品鳳並
非原告之
負責人,本件原告之起訴,顯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理為
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