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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2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396號 上 訴 人 宏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珍 被 上訴人 愛信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叔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