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小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宗儒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龍憶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
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
正本之
主文欄第2行,關於利息起算日「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重複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
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業經本院調取
本件民事卷宗核閱無誤,
爰依首開規定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