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陳妍瑀
江雅鳳
被 告 上大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4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執梅字第一五二零四號移轉命令送
達
翌日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訴外人即
債務人張瑞棋
離職之日止,在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及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暨執行費用新臺
幣貳佰陸拾壹元之範圍內,按月在張瑞棋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
項薪資
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給
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