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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陳妍瑀       江雅鳳 被   告 上大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執梅字第一五二零四號移轉命令送 達翌日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訴外人即債務人張瑞棋 離職之日止,在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暨執行費用新臺 幣貳佰陸拾壹元之範圍內,按月在張瑞棋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 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給 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